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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

来源:澳门原料1688茄子 2023-11-30 09:40:34
                                             
                                              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和《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许可、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分散式接入风电技术管理。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第四条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是指接入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所产生电力在配电网进行消纳,不进行远距离输送及有利于减小输电线路能量损耗的风电项目。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取风电机组——箱式变压器——配电网的电气连接方式,原则上不新建变电站,尽可能减少用于风电场送出的输变电设施建设;
(2)所产生电力应在接入变电站的供电范围内进行消纳,不进行远距离输送;
(3)除示范项目外,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五条 发展规划是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基础,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电网配套”的原则,协调好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配电网建设和消纳的关系。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七条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应在规划区域风能资源评价、配电网现状分析及未来负荷发展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规划选址、压矿、军事、文物等建设条件的初步论证,确定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场址、范围、装机规模、接入和消纳方案。
第八条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进行初步审查。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各省(区、市)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评审,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未列入发展规划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不予以开发建设。
第九条 电网企业应依据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风电项目年度开发方案,落实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接入配电网系统涉及的农网改造工程,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实施。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测风、风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鼓励企业在发展规划确定的选址范围开展风能资源加密测量,并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风能资源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开展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应向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期工作申请获批后,开发企业应进一步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条件论证工作,根据分散式接入风电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企业将位于同一县域内的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打捆成一个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单个打捆项目的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风电项目年度开发方案时,应依照本地区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
第十四条 未经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开发企业不得转让项目开发权。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五条 依据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布局、风电项目年度开发方案和各省(区、市)政府规定的核准管理权限,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按照装机规模分别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由核准机关同级部门或授权部门出具。
第十六条 省级电网(或委托市级电网企业)企业负责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接入系统设计评审工作,优先接纳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简化评审流程,及时出具并入电网意见。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核准,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附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许可以及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
(三)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须经核准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收回项目开发权。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开挖为标志。
第十九条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获得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竣工验收,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建设,及时与开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项目建成后,开发企业应办理好各专项验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将验收结果报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全国风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配合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并网运行调试,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规定完成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和并网运行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保障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并网运行、电量计量和所发电量的全额收购。开发企业可对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进行远程监控,并确保与电网调度部门
建立可靠的实时信息通道。
第二十三条 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在2万千瓦以下的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不要求建立风电功率预报系统,电网企业可根据当地电网的运行需要,统一建立覆盖本地区的功率预测预报体系,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未经批准,项目运行实时数据不得向境外传送,也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人员提供项目运行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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